根据要求,现将我局2020年9月29日对编号:SJC20202203的检验报告中标注的众露包装饮用水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一、吉林市玖泓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众露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9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平台接到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JC20202203),其检验结果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08-26的众露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进主体资质,对执法人员的调查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了召回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在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在2020年8月26日生产结束后,技术人员在查验生产设备时发现清洗车间输送消毒液的导管破裂,导致消毒液没有足量注入到PC桶内,致使PC桶消毒不彻底,在灌装后污染了该产品,引起了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当事人在生产环节没有保证食品容器安全、无害、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第九项“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了生产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二、吉林市昌邑区野骆驼桶装水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野骆驼桶装水商店销售的标称2020年8月2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L/桶,生产日期:2020-08-2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在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调查补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从吉林市玖泓饮品有限公司购进众露牌包装饮用水20桶,规格为17L/桶,进价2.5元/桶,售价15元/桶,货值金额300元,获利250元,至调查时共销售20桶,当事人第一时间履行了召回责任。
2.在排查整改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采购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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