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jl. gsxt. 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
三、注意事项
1.年报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填报,不需要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填写银行卡账号信息。谨防钓鱼网站,避免上当受骗!
2.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期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公示信息的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3.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
4.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四、法律责任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
也是市场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咨询电话: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522805、62522807、62522808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64798089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63451976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62023156、62021067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65086881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63428045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65086090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4236712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8256810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7167900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5255568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6223940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主办单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号38栋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2 站点地图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5864号
吉公网安备 22020402000227号 联系电话:0432-62522918